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访 港 旅 客 均 需 要 持 有 有 效 旅 游 证 件 入 境 。 各 国 旅 客 入 境 香 港 的 签 证 规 定 , 请 查 看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网 页 。
内 地 居 民 赴 港 , 分 「 因 公 」 和 「 因 私 」 两 大 类 。 因 政 府 公 务 活 动 来 港 的 人 士 , 可 到 国 务 院 港 澳 办 及 其 委 托 的 省 市 外 办 办 理 手 续 。 公 安 部 门 则 负 责 审 批 其 他 内 地 居 民 赴 港 旅 游 、 探 亲 、 营 商 等 的 申 请 。
目 前 , 全 国 各 地 均 有 特 许 经 营 内 地 居 民 赴 香 港 地 区 旅 游 业 务 的 旅 行 社 。 内 地 居 民 可 直 接 到 这 些 旅 行 社 办 理 「 香 港 游 」 手 续 。
持 中 国 护 照 经 香 港 前 往 其 它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过 境 旅 客 , 如 能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 , 包 括 持 有 前 往 目 的 地 的 有 效 入 境 证 件 及 供 海 外 旅 游 并 已 经 确 认 的 续 程 车 / 船 / 机 票 , 可 于 每 次 入 境 时 获 准 在 港 逗 留 七 天 而 无 需 事 先 领 有 进 入 许 可 。
快 速 办 理 入 境 手 续
1)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通 行 证 : 持 有 有 效 护 照 而 毋 须 访 港 签 证 或 进 入 许 可 的 经 常 访 港 人 士 , 可 以 申 请 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旅 游 通 行 证 」 。 申 请 人 必 须 在 递 交 申 请 前 十 二 个 月 内 , 曾 访 港 三 次 ( 入 境 后 离 港 前 往 中 国 内 地 或 澳 门 地 区 后 再 返 港 的 次 数 除 外 ) 或 以 上 , 而 在 这 期 间 , 并 无 不 良 纪 录 ,或 他 可 令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信 纳 ,他 的 到 访 可 为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带 来 相 当 的 利 益 。 旅 游 通 行 证 持 有 人 可 使 用 已 设 置 的 香 港 居 民 柜 循 简 化 的 程 序 办 理 入 出 境 手 续 。 查 询 详 情 , 可 浏 览 入 境 事 务 处 网 站 , 并 下 载 申 请 表 格 。
2) 访 港 常 客 通 道 : 若 旅 客 经 常 使 用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进 入 香 港 , 可 申 请 「 访 港 常 客 证 」 , 使 用 机 场 内 设 置 的 访 港 常 客 通 道 。 基 本 申 请 资 格 是 旅 客 在 过 去 12 个 月 内 , 曾 到 访 香 港 三 次 或 以 上 。 「 访 港 常 客 证 」 提 供 网 上 申 请 服 务 , 旅 客 可 登 入 香 港 机 场 管 理 局 网 站 办 理 , 或 下 载 申 请 表 格 。 |